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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我该怎么办 |
| 时间: |
2008-12-07 |
| 标题: |
我该怎么办 |
| 留言: |
您好,我有一个案件,是大石桥人民法院一审,我不服一审,上诉到营口中级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二审开庭我没有去,二审法院就按撤回上诉处理下的裁定,因为我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申请再审,但是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不给书面答复,说应当到辽宁省高法申请再审。我是对大石桥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不是对二审撤回上诉的裁定不服,我该向哪级法院申请再审,营口中级人民法院不给我书面答复,我该怎么办,可以直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吗,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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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
网友 宋 泉: 营口中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对实体部分发生法律效力的是一审判决。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的是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你说的案子,应该向营口中院申请再审。你可以取得营口中院不予受理的相关证据后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营口中院长期不予受理,你也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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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李荣飞 |
| 时间: |
2009-06-03 09:01:43 |
| 标题: |
求助 |
| 留言: |
您好!
     我是某高校的一名大三学生,在大二考试的时候,因给同学传纸条作弊而被记过,在此之前与之后未受到任何处分。但学校要扣除我的学位证,还有一年就毕业了,到时候拿不到学位证 真不知如何是好!恳请您帮忙指点 能否拿到学位证? |
| 回复: |
网友 张先生: 对你的记过处分是否进行了听证?你可以以此向学校的上级单位(教育委员会)要求行政复议,达不到目的可以行政诉讼。建议你好好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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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薄荫佑 |
| 时间: |
2009-05-25 21:54:09 |
| 标题: |
精神病职工单位能解除合同吗? |
| 留言: |
我儿薄光在单位工作时间,被歹徒无故欧打致伤,致残(经天津市高等法院法医学鉴定属限制行为能力).然而,单位却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係,並按正常工作人员结算的费用.我们不同意诉讼至法院,然而法院却判我们败诉,我们上诉仍判维持原判,現申诉到高院己三年有余石沉大海,这是为什么?希望给个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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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关伟纲 |
| 时间: |
2009-03-10 10:05:41 |
| 标题: |
如何理解法律 |
| 留言: |
是不是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
出了最高司法解释还有其他更详细的司法解释吗
是不是已经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没有其他解释时应该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字面意思理解? |
| 回复: |
网友 王文广: 我以为就是要按司法解释的字面,逐字、逐句的去理解法律;还有一点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各个法律的释义,也是“法律解释”,且是“立法解释”,层次似乎更一些?你说呢? 网友 包头王文广: “是不是已经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没有其他解释时应该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字面意思理解?”是啊!!!!!!!!!!
请别怀疑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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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沈 |
| 时间: |
2009-03-28 10:35:09 |
| 标题: |
快走投无路了 |
| 留言: |
房产官司,市两级法院错判,我们已经咨询过本地建委拆迁办,拆迁办的领导明确说原告是不可能被安置的(原告既不是本地户口也不居住被拆迁的房子)。但是市两级法院却把房子安置给了原告。我们找到省高院,但省高院的意思是法律程序走到此,去年因特殊情况已经出了驳回再审的裁定书,继续申诉走过场什么意义,给了我们两条路,1、去北京上访。2、找省厅级领导(高院、人大、政法委)批示,走审判监督程序。我们年纪大了,都65岁以上了,现在金融危机中央已经够忙的了,我们也不太想去北京给中央添麻烦。省厅领导日理万机,不大可能为我们这样的小案子专门做批示,说实话这条路也投诉无门啊。我想问的是,如果继续申诉,到底有没有效果(建委拆迁办,本地的律师看了材料都说“原告不可能被安置”“怎么会这样判”他们都觉得匪夷所思)。 |
| 回复: |
网友 王文广: 找法院啊!!!!!!!!!!!
要相信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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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代书英 |
| 时间: |
2009-03-08 09:04:37 |
| 标题: |
村干部因工受伤应适用什么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
| 留言: |
村干部因工受伤应适用什么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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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曾文标 |
| 时间: |
2009-02-11 18:00:01 |
| 标题: |
医疗事故赔偿 |
| 留言: |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项目可否适用《消法》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 回复: |
网友 杨先生: 不能适用。但是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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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阳光天使 |
| 时间: |
2009-03-04 20:31:12 |
| 标题: |
我该找谁说: |
| 留言: |
我是四川岳池人。我儿子因高烧在岳池中医院看病,儿科主治当时确诊“腥红热”,说要医一星期。在第6天死亡。(在医治中拍了X片孩子的心脏偏大,主治医生说没事。孩子5岁)后确定为“川崎病”
   此事已有一年多了,他们说没错他们是对的,我们能跟政府单位打官司吗?打得赢吗?请帮帮我!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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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肖力 |
| 时间: |
2009-03-03 20:10:29 |
| 标题: |
新刑法是否能为已判刑的犯罪人带来减刑机会 |
| 留言: |
我一个亲人因为绑架罪被判处11年徒刑,现于1月初被二审判决生效,2个多月后新的刑法修正案中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刑期起点成为五年以上,请问,我这个亲人怎样做能够享受到政府的宽严相济,享受到新法的宽大呢?是否可以通过申诉达到减刑的目的呢?盼答复,谢谢 |
| 回复: |
网友 赵大勇: 新的刑法修正案(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不具有溯及力,不能适用于您亲友的情况。即使申诉,也只能按原有法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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