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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高文全 |
| 时间: |
2008-11-23 15: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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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反进监狱--错案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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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家属、证人对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张伟、王建松控告 
控告当事人:高文全;  证人:王志荣、高文贵、张恩芳、李文榜
被控人: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 :张伟、王建松
事实:
一.海淀检察院张伟、王建松非法介入两单位经济纠纷
我是北京九所计算机工程师,曾担任功勋计算机(109机)副机长,为我国两弹核武试验,确保大型计算机正常运转立过功,受过奖。
1991年受单位的委派去一家由个人出资12万元注册北京先导科技服务部,提供技术支持3年,1993年11月1日回所工作。此时,先导老板杨博尚欠九所2116元的劳务费,九所领导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两单位纠纷引起海淀检察院张伟介入。(张伟有先导公司印发的律师聘用证)
1993年底,海淀检察院张伟以先导名义来到九所找九所领导打架遭保卫拒绝,12月28日晚张伟打电话威胁我说:“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整死你”。
追欠款本应是正常行为,而海淀检察院张伟官商勾结介入两单位经济纠纷是违法的。
二.海淀检察院张伟、王建松官商勾结办假案,我成了两单位经济纠纷无辜受害者
1.张伟、王建松刑讯逼供
1994年4月25日中午张伟、王建松纠集社会闲杂人员(非检察院人员)突闯我家,他们没有任何证件,也没有单位证明,说我最清楚两个单位经济纠纷,强行把我带海淀检察院。
(1)到了海淀检察院我失去了做人的权利 
到了检察院,我失去了人身自由和说话的权利。张伟、王建松把我关在四楼一间小屋里,叫我脱掉衣服、皮带、皮鞋,把我左手铐在暖气管上,让我交待在先导的经济问题。我说:我在先导是凭技术吃饭,没任何经济问题。张伟走到我的身边猛然起脚踢我前胸和下身,我叫喊,他举手打我耳光,顿时我感到头晕恶心。我说:“我这么大岁数有心脏病,受不了。”张伟恶狠狠地说:“我一脚就可以把你踢出门外,踢死你”。他叫我双手举过头顶,身子弯下90度面向墙体用电棍电我腰下,叫我交待问题。(我的外衣、50元钱、办公室家钥匙、皮带、皮鞋被他扣押至今没还)。
张伟对我讲:“你也不睁开眼看看你有几个脑袋,尽敢欺负我大爷的头上,你是不是活腻了?我告诉你,我和扬博是一家子我们常在一起吃饭、常开扬博汽车兜风、我也用支票常在扬博处换现金……”。
他的表白言行举止是官商勾结办人情案的丑陋表现。
(2)张伟、王建松歪曲事实,强拉我手按手印
张伟、王建送2人轮班审讯不叫我睡觉,长时间的抽我耳光,使我实在站不住了,我说:你们如果知道我有什么经济问题说出来,我想不出来,在先导公司一共就3-4人,他怎么可能叫有经济问题的人在他身边工作呢?他怎么可能在我到期离开先导回九所工作时给九所写我3年工作的表现呢?
张伟说:“你他妈的不交待问题把你老婆也抓来,你看我敢不敢,叫你小孩没饭吃。”我相信他此时什么事都会做的出来。
张伟问我在93年6月9月你购买两台“创能仪”时有没有拿钱?我说,我为香港宝迪公司推销2台仪器,李文榜给过我劳务费。我是香港宝迪公司的工程师(有聘书)我为宝迪公司销售、维修仪器,付出了劳务,此费用和先导毫无关系,你们可以调查。我本以为检察院会公正执法原原本本调查,但我错了,当叫我看他写的笔录时,根本不是我说的内容,是他们把我手、脚都拷在另一间铁床上,王建松背着我又重新写的笔录,完全是他两人胡乱编造的。张伟命令我签字,我说,事实不是那么回事我不签,我要求见你们领导,然而,换来的是张伟对我一阵毒打。说:“我不管什么劳务费,你拿了钱就是贪污”,王建松强拉我的手指在他们编造的笔录上强行按了手印,还强逼我写下“看过全对”的字样。
(3)我遭到了法西斯暴行,几次想跳楼自杀了结生命
张伟、王建松对我讲:你看问题不能太‘轴’,胳膊肘拧不过大腿,我们就要替扬博整你,又说,你就这么点事,把92年在先导的事讲讲。
在他提示下,我讲:92年秦山核电站负责人石建新带一张汇票来京购设备,在先导公司买台创能测试仪。还要买台微机,先导没有。秦山核电站和杨博事先商定好购设备余款走他的帐。后来石建新着急回单位,委托我个人包干为他们在外单位购买一台微机,我用业余时间替他们进行市场调研,为他们调试机器、讲课培训,付出了劳务,他们是满意的。(双方在先导有买一台测试仪购销合同为证,也有我为用户讲课和租赁7天教室的证明)余款是用户给我的是劳务费和扬博没有关系,我为核电站购微机、价格等都是公开的,当时扬博也是认可的。
(以上事实中院审判长调查过石建新,有调查笔录在案)若我有经济问题扬博早就给我辞了,更不会发现我有经济问题还要发生再续聘我一年工作的事情。
我讲:你们有意歪曲事实,你们不能按着扬博给你写的字条胡编乱造,(扬博写的几张纸就在张伟的桌子上)张伟不但不听我讲的事实,反而狠狠煽我耳光。(我左耳被他打聋,右耳听力下降。见97年三院检查证明)
随后,他们又按着扬博提供的内容问了其它问题如:给你用先导支票交暖气费是怎回事?(是借款已还)先导杨博录象机那去了?(他借给了外人朱利刚有字条)问我,扬博有没有黄色录像带(毛片)拿来我看看?扬博怎会就一台吉普车?还有没有高级小汽车借我来兜兜风?等等。
我几次打开纱窗向楼下看,要不是左手拷在暖气管子上我早就跳楼了,结束性命摆脱他们的法西斯的暴行。他们言行举止下流,颠倒是非,拿杨博的钱替人消灾。
在伟大的中国首都北京,离红墙仅有咫码距离,解放这么多年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海淀检察院竟有如此法西斯的暴行的人实在是叫人可怕。
2.张伟、王建松暴力取证
(1)威胁证人暴力取证
94年4月28日张伟、王建松纠集社会闲人员抢夺了高文贵身份证。(见给法官信)
94年4月28日张伟、王建松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为取高文全的所谓的旁证与证人张恩芳动手并向张恩芳索要7000元,强行扣押了单位营业执照,威胁张恩芳:你配合了犯罪,不交钱,电子厂将要关门倒闭,强迫他写下高文全的证词。(见张伟扣押张恩芳单位营业执照的字据,张恩芳揭发张伟野蛮暴力取证证明材料)
94年4月29日,海淀检察院人员张伟将证人李文榜带进检察院非法刑拘12小时,强迫按着张伟的意思违心写下证词,夜2点才叫李文帮步行回家。不久李文榜给法官去信写道:“贪污是张伟的意思,我给高文全是劳务费,我敢对法律负责。像这样的证词他连写了三次。(见李文榜的证据)
张伟以先导公司名义找九所领导杜世德遭拒绝后一直怀恨在心,他叫杜领人,杜到检察院后遭到非法扣押,强迫杜写了检查,至今检查还在我的卷宗里。(见卷宗)
(2)非法抢夺、扣押、占有我家的合法财产
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张伟纠集社会闲杂人员(非检察院人员执法)1994年4月26日从我家搜押13000元,并威胁我家属:不交钱,连你一块抓去坐牢,叫你小孩没饭吃,他们抱走了29寸价值8888元牡丹电视机和我家386电脑,家属拿出发票强烈要求他写下字据他才没有得逞。张伟、王建松、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与扬博连手办案,认定我在先导公司有两次经济问题累计9570元,但张伟个人从我家抄走是13000元,多余的3430元那去了?至今我和家属不明去向。(见张伟开的扣押清单)
2002年1月海淀检察院伦朝平检察长对人大代表曾自立表态:‘案外3430元和利息应尽快退还给当事人’。我去要为什么不给?是什么原因导致检察长讲的话都不算数?
三.以虚假事实追诉无罪的当事人有罪
被其歪曲事实编造的材料转到起诉科,当吴学英提审我时,我要求检察院重新调查此事,要求办案人张伟给予回避,但都遭到她无理拒绝和反对,她不断拍打桌子挥舞手中电棍扬言不老实就电棍电你。为要求检察院核清事实真相,在提审间我与她力争了5个多小时也没有奏效。
开庭时,律师讲明事实真相,庭上代理检查员吴学英感到吃惊和意外,她在庭上讲:怎么还有这样的事,有也是‘贪污’,既然进来了,进来就有罪。看来公诉人吴学英她连事实都没有搞清楚。进来了就有罪是无罪从有、推理入罪,有意剥夺人权的谬论!
代理公诉人吴学英没有搞清事实与讲明事实真相进行无罪辩护、维护法律尊严的律师冯晓玲 形成鲜明的对比。
海淀法官朱军摆出收他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架势不断拍打桌子阻止我陈述的场面和吴学英推理入罪的表现引起20多名旁听人发出不满‘嘘嘘’声。
他们先抓人后办案,找证据(不给你主张取证的权利)明显违反了法律程序。
四.2005年申诉控告信引起海淀检察院领导重视至今我生活来源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张伟打人事件几次向见我的律师反映过,律师和家属多次向海淀检察院领导和法院作过反映,开庭时我、律师再次向审判长朱军讲过。但这些都没有引起重视。
1997年以来,我年年都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区人大,市、区检察院反映情况,写信控告海淀检察院张伟、王建松。我得到历届人大代表同情和支持。(人大已经换了4届)遗憾的是:控告信次次都落到张伟的手里,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深夜家里多次招来了莫名奇妙骚扰电话………
2004年我给海淀检察院领导写信,引起孙力检察长重视,5月14 日特别按排副检察长朱小芹约见,朱检认真听了我的陈述,仔细看了证据表示:我反映的问题尽快给予解决。
海淀检察院纪委孙建华等4人于2005年1月17 日和九所领导、我,人大代表张永慧开了案件的听证会,她们仔细的看了相关证据和有关材料并听取了我对案件看法,会上孙建华表示:高文全案是一起错案,问我有什么要求以尽快解决。我提了五点:1)调查事实还我清白,2)恢复公职尽快回九所工作,3)从组织上处理张伟,4)退还扣押我家的钱款,5)经济给予赔赏。由此案我没了工作,希望尽快解决我的生活来源问题。
2006年孙建华3次来所和领导沟通,以解决我后半生生活问题。她还多次与我交谈给我精神安慰她的作法使我很感动,从而使我和家属对海淀检察院有了新的认识,改变了对海淀检察院给我留下终身的负面坏印象。
连个民事纠纷都算不上案件,经张伟之手两个单位协议执行者成了刑事罪犯。海淀检察院张伟联手个体老板扬博,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一起办案,这真是件滥用公权替私仇的拙拙怪事。他们的行为国法不容!是非法的!我不仅要问:是谁给了他这样大的超外权利?公民正当权利何在?当事人的尊严何在?法律的公证何在?当事人找谁能还个公道?当事人又怎样才能维护自身的权利?
案件形成的前后,海淀检察院始终没有人监管。年轻的经济科长(男)身穿绿衣服,双腿跷在桌上,嘴里叼着香烟,让许多小孩子、小学生们围观,他们就像耍猴一样耍我,在海淀检察院我没有做人的一点尊严!。
联想到97年科技日报、北京晚报,揭漏北京九所1000万流失办案中的司法腐败现象,海淀检察院张伟以办案名义向九所要房、要小汽车带着情妇在九所吃、喝、拿、占、给检察院带来极坏影响,张伟对我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绝不是一件偶然的事件,案件的背后有着权钱交易。
多年控告海淀检察院张伟、王建送违法、违纪办案行为 ,维护司法公正还清事情原本面貌,尽快得以解决!  
                谢  谢!                  高 文 全      
        敬 上            20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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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潘勇 |
| 时间: |
2008-11-21 09:57:45 |
| 标题: |
湖北省天门市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省高院也想制造冤假错案??? |
| 留言: |
湖北省天门市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省高院也想制造冤假错案???
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
由于湖北省天门市电视台部分领导克扣职工工资,并非法据为己有,无故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我于2006年3月经过人事仲裁,后向天门市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上诉,非常遗憾的是这些部门故意枉法裁判,2007年10月,我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于2008年4月30日正式立案(2008鄂民申字121号)。
我以为省高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是,天门市电视台部分领导通过湖北省广播电视台的关系与省高院进行了疏通,国家规定3个月的案件审理期限(2008.07.30止),被无限期的延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办案,迟迟不下判决。由于省高院违法办案,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贪污职工工资款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要求省高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相关材料上网浏览地址:http://649276652.qzone.qq.com?url=http%3A//imgcache.qq.com/qzone/client/photo/pages/qzone_v4/photo_view.htm%3F1.0.2.2%23a_id%3D9bedd605-1f37-4380-9e95-9fcd2f6e077e%26lloc%3D8fff21af-1172-473b-b639-b5d6713d36bd
http://user.qzone.qq.com/649276652/blog/1226892162
我的联系电话:13477443522
湖北省天门市广播电视台职工 潘勇
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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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杜作甫 |
| 时间: |
2008-11-07 15:5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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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院长批准,最长可以延长几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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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请问申诉网的专家,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最长可以延长几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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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赵云海 |
| 时间: |
2008-10-16 12:2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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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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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于2000年6月6日从吉林省柳河县中国建设银行柳河分行将人民币44万圆电汇至阳江市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6月8日被他人用假身份证冒领,由于本人身份证与冒领人身份证截然不同,很显然是银行方面出现错误。我将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告上法庭
,可是法庭却以证据不足为由判我败诉。现将汇款人身份证与冒领人身份证公布与众请大家对比:                             
     赵云海  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胜利街46--27(真实)
     赵云海   吉林省柳河县胜利街41号(假证)
     各位,这二个身份证任何人都能区别出来不一致难道专业的柜员就分别不出来吗?这要什么关系才能将这笔巨款取走?难道法官看不出来吗?
     一个奔波了大半辈子,最后换了个倾家荡产的百姓跪求法律的公证,和正义的人帮帮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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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路过: 银行现在也不是很负责的,可能他们只看身份证号码对到就认为是真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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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民呼 |
| 时间: |
2008-07-18 12:5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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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起案件说说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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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一案发表的看法:供大家继续讨论问题的所在。
我在网上和在中国申诉网上看了江苏的一申诉人朱某诉法官耿某捏造事实33条并通过中央电视台向全国各省散布虚假事实,诽谤罪一案,根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和撤销一二审发回重审多次的裁定书、驳回朱某申诉通知书中所列的申诉人朱某提供的证据,与所列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其理由,本人看完后认为:一、被告人是否捏造足以破坏朱某名誉、贬低朱某人格的事实?是构成诽谤罪的关键。从一审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有“言辞不实之处”,其“不实”就是没有事实而凭空捏造事实。这一点很清楚一审并没有否定被告人捏造事实且其判决书中显示录有被告人捏造事实和散布捏造的事实被录像的录像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真实有效。那么,这一点就无需再争议了。关于南京中院在其(2008宁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以被告人“转述群众评价”,其“转述”之词就是“听群众说”的言意,如果被告人没有证据能证明“听”何人所说?明显确属被告人捏造事实。关于其通知书中还以被告人“表述案件审理情况”其词,如果被告人“表述案件审理”的案件中,没有被告人向中央电视台所发表的言论的案件,两都不一致的话,那就是被告人捏造事实。况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向媒体发发言论是受两个规定的限制,并不是合法行为。根据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中显示,足以看出被告法官耿某巳被认定捏造事实,仅仅是法院与被告人是有利害关系且是同行业而在包庇犯罪而已。二、关于南京中院在(2008宁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说申诉人(原自诉人):“你2005年12月12日自行委托相关部门做出的鉴定,不符合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其理由,与法无据。因我们国家法律上规定自诉人有权自行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部门鉴定,但不知是什么原因南京中院把自诉案件按照公诉案件适用法律?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无权自行委托鉴定,所鉴定的结论依据不符合诉讼证据的要求。请问,本案究竟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如是自诉案件,作为一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多次而把自诉案件变成公诉案件对待,已涉及到故意行为。是属严重违法。三、关于南京中院在(2008宁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说“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你的经济损失是耿心华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词,但一二审法院的裁定文书中显示出,申诉人朱光寿提供足以证明280万元桥架合同被被告人诽谤言论影响,被取消签订合同的需方证人证词、供方书证及报价清单、差旅费单据加以证明,但没有列出被告人有相应的反驳申诉人的反证据并也要有相应“充分的证据”反驳理由,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二审法院并没有依法认定。
以上三个方面,本人认为该案件中已反映出一二审判案不公,明显枉法裁判。该案也足以反映出目前地方法院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引起众人上访,造成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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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亢明: 非常敬佩朱光寿先生的勇气和坚持不懈的精神."王子"犯法就应该与庶民同罪.但令人费解的是,朱光寿先生自诉刑庭庭长诽谤罪的案件事实这么清楚,证据充分,该刑庭庭长犯诽谤罪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有关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该案案情并不是疑难和复杂, 为什么经过了多个两级法院的审理,仍得不到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为什么这么经过多的法院审理还存在程序上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不得不让人深思.朱光寿是一介平民,从本案中可以看到"平民告官"是多么的难,"难于上青天"啊!一句子话,就是"刑不上大夫"!不是提倡"司法公正"吗?程序都不公正,又何谓的实体公正?从本案中就不难看出有"层层相袒护"的行为,本案中有枉法裁判的事实,因为告的是法官,一名知法的庭长,特别还是一名刑庭庭长,被一介平民自诉告为有罪,不是很讽刺吗?所以涉及的两级法院必须予以"袒护",予以"包庇".予以"枉法裁判",案结了可事未了.期望法院能真正的做到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真正地做到司法为民,对本案作出公正的最终裁判.使到公民能服判息诉,案结要事了.以减少公民的讼累,为了诉讼而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费.我们期待着.同时也希望朱光寿先生为维护自已的权益而坚持下去.朱光寿先生,我们支持你! 网友 周伟: 在网上看到很多贴子“朱光寿诉扬中法院法官耿心华犯诽谤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又看到中国申诉网上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二)和走进申诉人(四)材料后,真吃惊!朱不服一二审判决是正确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一二审判决书中和裁定书中及其通知书中的描述,明显枉法裁判。不难看出“转述”、“表述”、“评价”就是道听途说捏造事实。且已散布到全国各省市县镇村-------已造成社会影响情节严重。从后果事实上看,被告人的言论已诱发申诉人患“创伤性神经症”并又造成280万元合同被取消签订致使投入的40多万元票据无法抵扣而遭受巨大损失。怎么不构成诽谤罪呢?如果二审以被告人“转述”、“表述”、“评价”为理由而定被告人捏造的事实,但理由没有证据证明,就无法否定客观上从被告人嘴里说出的33条虚假事实。理由,能作为定案事实的依据吧?涉嫌二审故意枉法裁判构成共同犯了。 网友 法律人生: 看到网上的江苏句容法院、镇江中院、江苏省高院、鼓楼法院、南京中院的多份裁定文书,看了申诉人朱某提供的13个问题,就前述法院的文书内容而言,发现以下几过严重问题:一、有录像证据的众多证人10多份证词指证被告法官耿某捏造事实诽谤朱某,这一点很清楚证据足以充分,但一审以“情节尚不严重”为由而判被告“无罪”,朱不服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情节严重上诉,二审法院再审理时,就针对一审“情节尚不严重”这一话题审理,但二审并非,却以被告人“转述群众的评价”,意指被告人是“听群众诉的而说的”,这一点本身就是隐藏着捏造事实,因为“群众”两字,并不是具体自然人。后又以被告人“表述案件审理情况”,但根据申诉人提供的众多证人证词和申诉人不服的是被告人所说的“那些个被集资诈骗的群众呢,有好些个是摇那个稻草绳、都是一些很贫、很苦的穷苦老百姓”的这一足以贬低人格破坏名誉的言论,是来自“案件审理”中的依据吗?这个依法内容是否一致?这个依据据申诉材料反映,并未经法庭质证且未审。再次,被告法官没有依实根据的情况下而针对朱某个人“表述”、“转述”、“评价”本身既违反相并规定,又是捏造事实的隐藏语。二、本案法院文书已反映是刑事自诉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自诉人有权自行委托鉴定,如被告人在证据和合法理由证明自诉人的鉴定有问题,可以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二审法院怎么又以“你自行委托------鉴定不符合诉讼证据的要求”,联系到申诉人所反映的证据内容,已发现,二审承办人把自诉案件改成了公诉案件在适用法律,因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被害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等,问题严重多多!本人可以说,本案从一起诽谤罪引起,已涉及到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了。被告人依法和证据,已构成诽谤罪。感觉到一二审法院太过分包庇被告人犯罪且明显。可能要引起-------- 网友 百姓说法: 看到网上公布的江苏朱某诉法官耿某犯诽谤罪附带民事一案的一二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再审决定书、通知书内容,这个地区没有什么法律可言,可通要出大问题。但这种案件又为什么没人管和法律监督?可怕啊。 网友 江鱼儿: 光寿同志告法官很有勇气不过要付出很大滴艰辛而且结果很难说你的冤案是平反了累了也该歇歇了扬中滴冤假错案太多了一已之力难以回天~~精神上支持你 网友 蓝月亮: 真的是个法盲哎。
这个社会没的办法啦!!
网友 城里的乡下人: 邪恶腐利勾结成团,而正义之声微微,正义何日才能联合起来?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法官耿心华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已经好几年了,可如今依然难见曙光.但,我相信黎明总会到来的! 网友 ycbx3169正义自在人心: 只因为善良柔弱,邪恶才敢张狂!世界上有很多糊涂人,但并不代表你朱光寿也可以不清醒!总有一天会明白!正义自在人心,但是是等不来的! 网友 胡涂人: 我在网上看了很多贴子关于公布江苏朱某诉被告法官耿某犯诽谤罪附带民事一案4年,先后经历了6个法院,从材料证据与法院文书内容看再对比,根据证据显示被告人耿某确实捏造了事实并还散布了虚假事实,范围之次且法官捏造事实始古今来招致民愤!情节严重。也是可怕的,依法应当构成诽谤罪赔偿朱某附带民事赔偿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没有问题。但怎么判无罪呢?从南京中院2008宁刑监字第19号通知书中看,足以构成诽谤罪。判被告人“无罪”显然是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结果。 网友 cbx3169: 朱光寿对于这样的混帐东西,不仅要追偿经济损失,更要把它绳之以法! 网友 kev888: 朱光寿审理法官裁定不完全是根据你提供的证据,他可以随心所欲自由心证啊 网友 朱光寿: 江苏扬中法院一名被称之为“光荣业绩的法官、庭长”
耿心华累次违纪、违法被包庇未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事实清单
耿心华,男,53岁,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文化:八桥中学高中毕业。高中毕业后→到永胜乡永革村文艺宣传队做演员→到扬中县洗玉厂当工人→跳进扬中法院当法官→无罪判有罪,重罪判轻罪,侵害公民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未受到党纪国法处分,反被视为办错案有功提升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庭长。→在任庭长期间撒谎成性,无中生有、捏造33条虚假事实向全国散布诽谤朱光寿,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且具有4个情节严重的损害事实,被朱光寿举证起诉犯诽谤罪;但被告人耿心华在被诉讼过程中,利用在法院工作之便,变造、伪造证明自己“无罪”理由的“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10页并盗用加盖扬中市人民法院国徽印章,伪造法院公文;→在暗中私用、私送自己伪造“无罪”理由的“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1至10页给江苏镇江中院致使被指定管辖的江苏句容法院枉法裁判,被江苏省高院撤销一、二审枉法裁判后指定异地南京鼓楼法院审理时,被告人耿心华又在暗中私送自己伪造“无罪”理由的“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1至10页到被指定异地管辖的南京鼓楼法院并勾结异地鼓楼法院、南京中院等部门个别主要决定人和承办人徇私舞弊采纳与引用其内容;在被立案审理被告人耿心华犯诽谤罪未结案期间再次被提升“县正局级”;被告人耿心华的行为妨碍诉讼、影响公正判决造成先后6个法院、13次审理,其中徇私舞弊、将自犯诽谤罪通过舞弊手段枉判自己无罪,对侵害被害人直接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损害事实,视而不见被害人流离失所的情形,却不认罪、不悔罪、不赔偿、不赔礼道歉,乃是全国法院系统最典型的“无耻、无赖、无法、无天”的黑色法官,也是神通广大全国最“牛”的豪宅内法官违规经商融为一体的法官、庭长耿心华!现在,再次复查、再审“扬中市人民法院县正局级法官、庭长原审被告人耿心华犯诽谤罪附带民事诉讼被申诉案”,但被告人耿心华神通广大并多次在暗中变术无穷------百姓拭目以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范艳秋以及决定人的决定结果!附下列现任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县正局级法官耿心华所做所为的五起客观事实如下:
第一起:无罪判有罪案。1991年12月23日,耿心华明知朱光寿有证据证明无罪,并在庭审中目睹律师举证声明指出朱光寿无罪强烈要求当庭无罪释放,而时任扬中市人民法院担任审判长的耿心华竟然在未开庭前,先通过扬中广播宣布朱光寿“犯贪污罪、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12年------后再开假庭欺骗傍听的群众,歪曲事实,虚构犯罪情节加害朱光寿,枉法裁判被害朱光寿有期徒刑12年后造成的严重后果:一、害得被害人朱光寿与妻子离婚;10岁的儿子改姓改名随母改嫁他户;房子被错误没收;动产物38余件被错误扣押;害得朱光寿妻离子散、家破财空!导致关闭一个企业损失百万元!朱光寿被害入狱期间跪床举笔写了185万余字申诉书,经镇江监狱狱政科和镇江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组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反映后,于1996年底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后朱光寿获得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无罪赔偿4万余元和恢复名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顾其荣在1998年1月12日《镇江日报》上公开发表了处理决定说:“此案(朱光寿),有关审判人员工作作风不够细致扎实,对罪与非罪把握不当,造成对证据判断认定错误;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将依照错案追究责任制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但事实上并没有追求耿心华的“相应责任”,反而办错案有功被提升为“县正局级”,由此法院打了白条!欺骗了被害人、欺骗了群众。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起:重罪轻判案。2000年,耿心华在判朱光寿案件被高院纠错后不但没有受到追究,反而在被提升扬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期间,主审一起扬中的聚众斗殴案担任审判长时,将一起重罪案,利用审判职权轻判有期徒刑三年;后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七年有期徒刑。注明:此案主犯被告人:郭**;第二被告人:张**。
第三起:无罪判有罪。2002年,耿心华为了帮助20多年相好的老同学扬中市某厂厂长报私仇,在其老同学没有证据、没有写自诉状的情况下,竟然利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到天津行政执法机关将写的报信索回,回扬中法院后,以举报人何**两人犯诽谤罪为名,将举报人何某两人逮捕关押在扬中看守所;开庭过程中,扬中某一人大代表和律师知情后当庭要求担任审判长的耿心华回避而耿拒不回避,僵持一个多小时休庭;在举报信内容没有向第三人和没有向社会散布的情况下,授意本庭黄成刚仍以诽谤罪为由,判何某犯诽谤罪有期徒刑二年,判另一举报人犯诽谤罪有期徒刑一年,后被镇江市中级法院先后两次发回重审,最终通过调解程序按撤诉处理------
第四起:法官庭长耿心华自己捏造事实33条向全国散布,造成严重后果被朱光寿起诉犯诽谤罪时而伪造本法院公文、私用、私送、变“无罪”。2002年6月9日,耿心华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面对向全国传播人像传播语言的中央电视台摄像机镜头,身穿法官制服、胸带法官徽章,却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通知)第16条、第45条规定中的两个限制性规定,居然凭空捏造33条虚假事实通过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社会经纬》节目,在全国各省、市、县、镇、村包括香港和澳门诽谤朱光寿。被告人耿心华捏造33条虚假事实后于2003年2月27日、28日向全国散布诽谤言论后,经4年诉讼,历经6个法院、13次审理,造成全国社会影响和损害结果,具有4个情节严重的事实,依法足以构成诽谤罪并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失和赔礼道歉,但未能依法-------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复审、再审申诉人朱光寿诉原审被告人耿心华犯诽谤罪附带民事诉讼申诉案-------从人拭目以待公平、公正的依法判决结果!能否真正的依法判决?就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结果和被害人的合法理由能否实现而为准。
第五起:在职法官耿心华在自家豪宅内违规经商开设赌场收费案。2002年至2004年间,在职法官、庭长耿心华违规在自己豪宅别墅楼内与妻、媳共同经商茶饮并违法购买四张(每一张8000余元)自动洗牌麻将机,利用职务影响吸引赌客上门,以营利为目的,每包中华烟售给赌客或上门拜访客一百元,违法开设赌场收费案------
从以上五起案件的事实看出,耿心华已构成重罪轻判案,无罪判有罪案。名副其实是“法官的商人”累犯是非颠倒、黑白不分。这就是共产党的“好法官”?!
反映上述的五起案件有据并有客观事实证实。如经查属虚构、谎报、捏造,反映情况人愿意承担法律上的诬告陷害罪责任。
反映情况人:朱光寿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网友 法律公正: 事实已经很清楚了,造成的损害严重,就因为当事人是法官而不能纠正明显的错案,公正何在? 
自己纠正自己难呐! 案情并不复杂,但就是难以纠正。
如果该案得以纠正,那么:
(1) 虽然曲折但最终法律还是公正的,大家应该有信心。
(2) 警示作用。提醒那些乱判的法官,不能随意乱来:你的乱判之后还有监督程序。
如果该案不能纠正,那么:
(1) 虽然有监督程序,实际难以起作用。法官判了,不管对错,都是对的,申诉也是没用的。法院的公正形象大打折扣,起到极坏的社会影响。
(2) 无形中,对于那些本来就不称职的法官来说,是个利好消息,不必费神、费力地认真审案,甚至贪赃枉法。对于其它法官来说,也是个打击:何必费那么大的精力,公正怎样,不公正又怎样?弄点关系案对自己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经常听说法院判决不公,搞人情案,由此案可见一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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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刘干 |
| 时间: |
2008-10-14 17:50:14 |
| 标题: |
两级法院 违法判案 |
| 留言: |
我因遭遇违法拆迁,为依法维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却又遭遇违法判案。具体违法裁定如下: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单行初字第147号
••••••因此,刘干在2007年5月18日既知道了单县建设管理局作出拆许字(2005)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为2007年5月18日,诉讼时效为三个月,而刘干在本案中是于2007年9月14日提起的行政许可诉讼,故其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干的起诉。••••••
我上诉至菏泽市中院,中院亦以同样理由驳回了我的起诉,案号《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荷行终字第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两级法院在裁决中均依据了该《解释》的有关条款,证明判案法官知道并了解该《解释》。然而,两条判案的依据却没有被法官引用,直接影响了本案结果。是法官专业水平不够还是他们的有意忽略?我仅希望法律能给我公平,让我的悲惨遭遇得到一丝抚慰。
恳请得到上级法院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帮助!
联系人:刘干  电话:13905302423 15339951960
地址:山东省单县北关外大街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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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孙明杰 |
| 时间: |
2008-10-10 14:18:34 |
| 标题: |
这个案子可以反诉吗? |
| 留言: |
我是黑龙江穆棱市的一名科技工作者,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赋予的职责,开展技术服务。代销推广使用由密山市水产商场黄波供应的渔药,在穆棱市养鱼户吕艳伟使用以后出现死鱼现象,由黑龙江省渔业环境检测站鉴定,鉴定认为渔药是致使鱼死亡的直接原因。我按照穆棱市法院的判决,赔付了吕艳伟鱼死亡损失以及各种费用七万余元。由于渔药是密山市水产商场黄波提供的,从案子一开始他就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等到案子在二审以及再审败诉以后,黄波反过来起诉我索要欠他的包括渔药在内的货款,因为渔药是黄波提供的,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他来承担。为此按照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文件,我们提起反诉,要求黄波赔偿我的损失。穆棱市法院按照规定把案子合并审理。黄波不服,向牡丹江 中级法院上诉,牡丹江中级法院以两个案子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发回重审。我认为牡丹江中级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可以 看看我的反诉状,
一、要求判令被反诉人付给因产品质量责任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84756.5元。
二、 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反诉人销售被反诉人的产品,因产品质量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反诉人有权向被反诉人追偿。
根据黑高法发(2005)6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民商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7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或侵权责任,被告以另一法律关系和事实理由抗辩,要求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应告知被告提出反诉”。
综上所诉,反诉人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希望关注此事给予公正解决 尽快给予答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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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胡先生 |
| 时间: |
2008-09-27 09:54:58 |
| 标题: |
国家赔偿决定的申诉 |
| 留言: |
您好!如果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是否可以向省高级人法院提出申诉?高院是否立案受理申诉?谢谢!
13657006058胡先生
http://byhzq.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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