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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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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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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您好!
我公司因急用钱100万,找到甲,想让他投资我公司。甲说投资不行,只能借给我3个月,还得给一定的报酬。我因资金实在紧张,为应急就答应了他的要求,答应给其50万元作为报酬。但签订协议时,100万元部分是以增资为形式给我公司,约定1个月后我必须无条件同意其按100万元转让股份给我。50万元部分是以我向其借款的形式(我并没有实际收到款,有多位证人及甲的律师证明),向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
后来,3个月到期后,我受让了甲的股份,并支付了100万元。但当时实在没有能力再给甲50万元了,就拖了2个月。
2008年9月的一天,我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我被甲给告了,要求我偿还50万元的借款。
请问专家,该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我是否应当支付所谓的借款? |
| 回复: |
您好!
如果您所述属实,本案中借条反映的内容并不是真实情况,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贷。其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获取超高额利息的非法目的,违反了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相信您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后,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您也不必支付本不存在的所谓借款了。
上述意见供您参考。
申诉网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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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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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您好!
今年5月,我搭乘县长途汽车公司的客车去武汉。途中客车与一辆卡车相撞,造成我右腿粉碎性骨折。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卡车司机负全责。
我治疗腿伤花费了3000多元(有相关医疗费单据)。出院后,我找到客车司机,让其承担责任。客车司机说他是履行职务,是职务行为,让我去找长途汽车公司。我找到长途汽车公司,长途汽车公司说事故责任在卡车司机,他们没有责任,让我找卡车司机。我找到卡车司机,卡车司机说我不是他车上的,也不是卡车撞的我,我是与客车相撞造成粉碎性骨折的,让我去找长途汽车公司。
就这样转来转去的,没人承担责任。难道我就白被撞了吗?到底谁该承担责任? |
| 回复: |
您好!
本案中,您与长途汽车公司订立的是旅客运输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长途汽车公司有义务保障您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在运输途中,您遭受交通事故,造成粉碎性骨折,长途汽车公司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属于违约。您可以追究它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您虽不是由卡车直接撞击导致受伤的,但与卡车司机违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您可以追究卡车司机(或其所在单位或车主)的侵权责任。
上述两种追究责任方式您可以选择一种,以确定被追究责任的相对人。如果您选择了长途汽车公司,它赔偿后可以向卡车司机追偿。
另外,以违约还是侵权追究相对人的责任,具体赔偿可能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后再作出选择。
上述意见供您参考。
申诉网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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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能够继承养父留下的遗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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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您好!
1994年,3岁的我被养父母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1996年,养母怀上了弟弟。第二年弟弟出世。从此后,养父母开始嫌弃我,说我是丧门星,并多次扬言说死后财产全部留给弟弟,没有我的份。
今年11月15日,养父因意外去世。办完养父的丧事后,养母将我赶出家门。并说遗产没有我的份,是我养父生前就口头说过的。
我现在在同学家暂时住着,也不是长久之计。请问专家,我能够继承养父留下的财产吗? |
| 回复: |
您好!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其次,您养母说您养父生前口头说过遗产没有您的份,而排除您的继承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您养父口头说的并不是口头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您养父口头所述并不在危急情况下,因此并不能将其作为口头遗嘱。
在没有其它情况的条件下,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您养父的遗产。您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有权分得养父的遗产。
上述意见供您参考。
申诉网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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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哪个案号的受理时间为本案的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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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哪个案号的受理时间为本案的受理时间?
本案早在1991年3月5日就向某法院起诉,某法院4月8正式立案,案号为(1 99I)青海法海事初字第l 28号,1993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同时提出上诉,同年12月24日高院作出裁定,以专门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原审法院移送某地方法院审理。该专门法院于1994年4月26日将案卷连同诉讼费移交高院指定的地方法院。该地方法院一直未予立案,直到2006年在高院催促下才正式立案,案号是(2006)荣民一初字 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的受理时间决定是否适用该解释。敬请申诉网的法律专家解答:本案哪个案号的受理时间为本案的受理时间? |
| 回复: |
您好!
1993年高院裁定,以专门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原审法院移送某地方法院审理。可以看出,本案已经在1991年3月5日由人民法院受理,且在地方法院未实际审理之前,未予审理。
因此,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之前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及当时法律未规定的,适用现在的规定。
上述意见供您参考。
申诉网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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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拒收传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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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因被告对我名誉侵权。我于8月中旬起诉她到法院,法院第一次谈话,我提交了证据,被告也到庭了。后来她因管辖权上诉被驳回。(这次法院下了正式开庭的传票,可是被邮局退回了。她是故意的因为她知道这个案子她肯定要败诉,所以就不签收。法院通知了她的单位,她还不来,请问这样法院就没办法了吗,(法院也说了,头几次传票地址都没问题,她都收到了)。我作为原告还有何权利主张。谢谢您专家。 |
| 回复: |
您好!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具体结合本案,人民法院应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如果此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如果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上述意见供您参考。
申诉网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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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专家求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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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您好:
我有一起诉县保安公司违法侵权要求赔偿2000元的民事案件,县法院在07年10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我原告败诉。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从07年10月21日到今天,县保安公司继续违法侵权,近日,我想对原判决提出再审申请,请问专家,对于我的再审申请书上的诉讼请求,除了07年10月20日之前我的原审起诉状上的2000元赔偿金,我申请人能否将从07年10月21日到今天这个期间,我应得到的赔偿金1000元写在再审申请书上,如写上,上级法院能否受理我的再审申请书?谢谢! |
| 回复: |
您好!
再审是对原审的重新审理,对原审请求事项之外的事情不予审理。
因此,您不可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出从2007年10月21日到今天这个期间的赔偿要求。
上述意见供您参考。
申诉网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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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咨询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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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您好!
很感谢你及时回复我于23日的“咨询专家”!由于我在昨天的咨询中没有完全说明白,因此又要麻烦你们。深感不安!我是要问,在接到一审(区级法院)二审(市级法院)的刑事判决后不服,继续向中级法院申诉被驳回,然后再向省高院申诉,如果省高院决定立案并发出“X高法刑申字某某号”后到结案的时间限定是多少?今天你的回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几条规定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时间是一样的吗? |
| 回复: |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如果不考虑法律文书在途时间,从决定立案并发出“X高法刑申字某某号”后到结案的时间限定最长为七个月。
上述意见供您参考。
申诉网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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渴望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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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遇上了一起官司,想请教一下老师。
首先是在2005年我父亲与陈志强签订了一个收购三元电镀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由陈志强出面,我爸爸就当背后股东而真正法人代表是他的儿子,而工商局并没有对陈志强进行股权登记。后来陈志强因为贪念公司效应好就不愿我爸爸担任股东。就把我爸爸把出资的16万元,退给我爸爸7万,剩下的9万元打成了欠条。
后来公司生意不好,他还不了钱,到2006年,我爸爸就起诉到铁路人民法院要求还款。结果我们胜诉了,并要求陈志强支付10.2万元。但是他迟迟不肯履行,然后我们申请了强制执行,就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陈志强又以自己的名义在我们区法院(和铁路法院是平级的法院)将我们起诉,要求我们履行那个收购三元公司的合同。
区法院进行了调解。调解内容是我们的10.2万作为股份进入三元公司。当时正好是2007年1月31日,之后便是新年。我爸爸还没有来得及去工商局进行股份登记,陈志强便在3月1日便将公司卖给了知情的第三人。然后整个人连同家人都跑了。
后来我们家在想拿着那份调解书去法院的时候发现调解书有很大的问题。第一:里面的三元电镀有限公司并没有写全称而是写三元公司,工商部分不识别。第二:陈志强根本就没有权利取处分三元电镀有限公司,他既不是法人代表有不是股东,而且他儿子并没有委托书。第三:这个是调解书,法院的人说这个是双方自愿调解的,不管合理与否都不在再审。
这个暑假我就去找了区法院,区法院的人明明已经知道这个案子肯定有错,但是又不愿启动再审程序,然后我们去找了中院,在中院人又要我去找区法院,区法院的人看着是中院施加的压力下,答应我们再审,然后就打发我们回家。可是三个月过去了,法院却一点动静都没有。
老师你说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区法院一直认为再审都在中院又或者调解是双方自愿的不愿启动再审。所以现在我们处于两难的境地。
然后我又去找了铁路法院的人,她们很不解为什么一事应该不能在审为什么她们再诉可以拿着一个已经无效的合同为由去。然后她们说只要是那样的话我们在铁路法院的官司还是有效的,只要再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但是现在陈志强全家人都跑了,那我们又该怎么办呢?铁路法院这样说法是正确的么?
希望大家给我点援助,毕竟10万也不是小数目。 |
| 回复: |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本案中,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应当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您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调解书,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起诉。这样您就可以依据铁路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了。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可执行财产的线索。
上述意见供您参考。
申诉网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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